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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清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6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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