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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728號

原告
悅家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施梅香
訴訟代理人
陳葉華
訴訟代理人
陳忠毅
被告
穎得設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弦
被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訴訟代理人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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