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
- 原告
-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尚能
- 訴訟代理人
- 謝靜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合計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