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633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上 訴人即

原告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忠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5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真美日月潭會館)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