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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52號

返還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52號

原告
黃齡萱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鴻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鴻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鴻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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