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61號

原告
密思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郁芬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姚水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
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原告主張兩造租賃期
間為2 年,租約到期後原告有優先續租權,依據租賃契約約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000 元(計算式
:每月租金32,000元×24月=768,000 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