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91號
- 原告
- 陳翃雋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昕毅律師
- 被告
- 綠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瓊婉
- 訴訟代理人
- 李儼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案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法定代理人「李瓊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瓊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