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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投資收益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林秉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197號原   告 林秉憲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陳育瑄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投資收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聯資本投資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繳裁 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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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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