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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笛比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2萬9,917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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