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403號
- 原告
- 鴻潔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堂
- 被告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於聲請狀中未提出合意由本院管轄條款約定,自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又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新北市新莊區,依上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