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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63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6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朝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8月30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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