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李佳享、廖年毓
- 原告京福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778號原 告 京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訴訟代理人 姜弘柏 郭順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運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19條:「雙方同意履行本合約有爭議時,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閔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