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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原告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告
宋延華(即彰化銀行北三重分行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2樓,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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