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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黃珮如

  • 當事人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04號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豐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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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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