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彼得潘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昭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夢煌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