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轉讓課程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郭力菁
- 當事人邱子容、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37號原 告 邱子容 被 告 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公司附設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公館分班 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轉讓課程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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