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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秋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補正被告張秋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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