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陳暐琳

  • 原告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380號 原   告 津見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暐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秋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萬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補正被告張秋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