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553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訴訟代理人
- 韓奇峰
林鼎鈞
陳立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督企業有限公司、某某車號駕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