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陳瑜
- 原告江肱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29號原 告 江肱宇 郭坤龍 宋依純 莊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江肱宇等4 人及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應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 原告 │ 請求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之裁判費 │ ├───┼────────┼──────┼────────────────┤ │江肱宇│薪資20,892元 │104,768 元 │610元(計算式:1,11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28,500元│ │500 元=610元) │ │ │資遣費55,375元 │ │ │ │ │ │ │ │ ├───┼────────┼──────┼────────────────┤ │郭坤龍│薪資18,571元 │76,284 元 │500元(計算式:1,00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25,327元│ │500元=500元) │ │ │資遣費32,386元 │ │ │ │ │ │ │ │ ├───┼────────┼──────┼────────────────┤ │宋依純│薪資16,250元 │65,305 元 │500元(計算式:1,00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22,173元│ │500元=500元) │ │ │資遣費26,882 元 │ │ │ ├───┼────────┼──────┼────────────────┤ │莊佩珊│薪資13,000元 │34,364 元 │500元(計算式:1,00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8,397元 │ │500元=500元) │ │ │加班費444元 │ │ │ │ │資遣費12,523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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