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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陳瑜

  • 原告
    江肱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629號原   告 江肱宇 郭坤龍 宋依純 莊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江肱宇等4 人及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徵收裁判費。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應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 原告 │  請求金額   │訴訟標的金額│   應繳納之裁判費      │ ├───┼────────┼──────┼────────────────┤ │江肱宇│薪資20,892元  │104,768 元 │610元(計算式:1,11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28,500元│      │500 元=610元)         │ │   │資遣費55,375元 │      │                │ │   │        │      │                │ ├───┼────────┼──────┼────────────────┤ │郭坤龍│薪資18,571元  │76,284 元  │500元(計算式:1,00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25,327元│      │500元=500元)         │ │   │資遣費32,386元 │      │                │ │   │        │      │                │ ├───┼────────┼──────┼────────────────┤ │宋依純│薪資16,250元  │65,305 元  │500元(計算式:1,00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22,173元│      │500元=500元)         │ │   │資遣費26,882 元 │      │                │ ├───┼────────┼──────┼────────────────┤ │莊佩珊│薪資13,000元  │34,364 元  │500元(計算式:1,000元-暫免徵收│ │   │預告工資8,397元 │      │500元=500元)         │ │   │加班費444元   │      │                │ │   │資遣費12,523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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