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
- 原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日發鐵工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日發鐵工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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