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黃珮如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1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日發鐵工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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