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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簡麗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89號原   告 簡麗虹 謝麗容 馮淑雯 林冠宇 周相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音坊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37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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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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