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18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26號
- 原告
- 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煥林
- 訴訟代理人
-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