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09號
- 原告
-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安
上列原告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仁愛御品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