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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葉藍鸚

  • 當事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陳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忠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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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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