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83號
- 原告
-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元貴
- 訴訟代理人
- 王昭欽
上列原告宏保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周逸塵間請求給付簽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