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3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瑩律師
- 被告
- 融通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三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融通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0,775元【包含第一項聲明220萬元(每個停車位為110萬元,共計220萬元)及第二項聲明1,380,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