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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89號

原告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正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邱叙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萬5,5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1,0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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