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鑀德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世凱
- 訴訟代理人
- 施宜均
- 被告
- 雷比兔運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