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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吳若萍
  • 法定代理人
    施世凱、謝承達

  • 原告
    鑀德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雷比兔運動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15號原   告 鑀德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凱 訴訟代理人 施宜均 被   告 雷比兔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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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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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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