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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郭力菁
  • 法定代理人
    潘宇杰、林正儀、康文昌、洪靖嵐

  • 原告
    世華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極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原   告 世華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宇杰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   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林正儀 訴訟代理人 李育叡 被   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 被   告 極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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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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