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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力菁

原告
世華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宇杰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被告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林正儀
訴訟代理人
李育叡
被告
家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文昌
訴訟代理人
王秀子
被告
極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靖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柒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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