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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上列原告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睿旭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黃立翔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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