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美瑩
- 被告
- 宇冠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親淵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秀任
李燿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影印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86元(計算式:
未付租金及違約金47,462元+ 彩色影印機殘值32,424元=79,8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