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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返還影印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590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被告
宇冠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親淵
兼法定代理人
游秀任

      李燿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影印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86元(計算式:

未付租金及違約金47,462元+ 彩色影印機殘值32,424元=79,8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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