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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24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24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告
孟忠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耿偉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孟忠實業有限公司、廖耿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652 元(計算式:

未付租金及違約金143,000 元+彩色影印機殘值66,652元=209,6

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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