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69號
- 原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趙麟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主(吉利汽車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