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05號
- 原告
- 管惠新
- 原告
- 極簡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惠新
- 被告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