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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吳若萍

  • 當事人
    管惠新極簡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05號原   告 管惠新 原   告 極簡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惠新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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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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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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