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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51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光
被告
可可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 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3 萬3500元x12 月÷10%=402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
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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