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51號
- 原告
- 青春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光
- 被告
- 可可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雲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 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3 萬3500元x12 月÷10%=402萬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 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