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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鄭聰江
上 訴 人
洪運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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