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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伯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世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