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14號
- 原告
- 李宗訓
- 被告
- 臻富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已解散,選定洪瑞隆為清算人,有原告提出被告公司之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在卷(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9802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41頁),且原告前向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郵寄支付命令於被告公司登記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7 樓,收件人為董事長洪瑞隆、董事吳誌軒、董事陳勁州、監察人陳政宇,均以查無此人為由無法送達而退回(支付命令卷第87至95頁),足認被告現已無實際營業所之事實甚明。
三、復以解散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如前述,被告公司股東臨時會選定洪瑞隆為清算人,是本件洪瑞隆即為被告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其住所設於臺南市永康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