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5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威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梁少偉 被 告 新都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閎寬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26號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5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00元,及自民國107 年8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經於林口長庚工地使用原告所屬員工王慶華4 天,楊凱程3 天、梁少偉5 天,曾竑霖6 天,王昱祥5 天但未支付點工費總計新台幣52,500元(超過一天部分原告不主張),被告應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雖抗辯曾將上述點工支付給安得利工程行但依被告當庭所提支付之點工簽到表並沒有上述員工的簽到紀錄,至於王昱祥部分的簽到紀錄也是在107 年1 月13日以後不是原告本件所請求之107年1月2日至107年1月6日,所以被告抗辯不可採取。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翁挺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