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0號原 告 崔惠淇 被 告 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