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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30號

被告
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上列被告與原告創意蘿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院暫免向原告徵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271元,該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000 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扣除原告起訴已繳500 元,原告先前暫免訴訟費用之裁判費500 元,本院應向負擔該費用之被告徵收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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