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59號原 告 胡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卓育芳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卓育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經送達查無此人,有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4頁),經本院於108 年2 月12日發函通知補正,原告迄今仍未提出被告中來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亦未提出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卓育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致令本件訴訟無法進行,爰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