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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雍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134元(計算式:92,138元+3,996 元=96,13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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