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雍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該裁定於108 年6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