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37號原 告 周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二口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二D餐飲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二口餐飲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