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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群峯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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