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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鄧德倩

  • 被告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群峯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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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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