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群峯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9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