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郡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