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陳建宏即建發商行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張郡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