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黃珮如
- 法定代理人李戴幼
- 原告劉芳妤
- 被告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小字第72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2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4 月1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 紙、收費答詢表1 份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