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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郭力菁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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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田雅萍
即原告
曾學謙
即原告
楊心慈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住同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曹鈴惠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住同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麗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瑞由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郭力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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