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尬乙網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訴訟代理人 張瀚升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雅萍 曾學謙 楊心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住同上 曹鈴惠 住同上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住同上 陳文麗 住同上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瑞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