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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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張瀚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田雅萍
- 即原告
- 曾學謙
- 即原告
- 楊心慈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茂松 住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曹鈴惠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俊彥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號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何雨海 住同上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文麗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瑞由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胡瑞由
- 何家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